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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借票据清查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30 点击数:
全校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教育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8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对所有预借票据进行资产清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因对方单位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单位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材料。
二、逾期3年及以上的预借票据,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有预借票据未到款,由项目负责人向财务部提供对方单位联系方式,由财务部统一向预借票据单位发询证函。项目负责人向财务部需提供对方单位地址、对方单位财务联系人、财务电话。
四、对于预借票据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财政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第五条“如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丢失,应在全国性媒体上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查。”的规定作如下处理:1. 在全国性媒体上申明作废,2.项目负责人提供票据遗失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报纸,上交财务部。
(二)税务发票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2.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五、对于因对方单位留置质保金、合同尾款等导致科研经费不能全款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对方单位进行协商,督促对方单位履行合同,结清余款。并将具体协商结果书面报财务部门。
六、对于其他情况,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计发票审批表承诺到款期限内核销预借票据。
七、以上工作均应在5月31日前完成。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清理的,财务部将按预借票据申请表中申请人承诺进行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财务部联系人:李老师 88365434
史老师 88392221
伟德BETVLCTOR1946财务部
2016-05-23
附件:
预借票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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