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度 “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24        点击数:

各学院()、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与香港高校的合作与交流,根据教育部工作计划,现面向全校征集2016年度“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与单位

  香港拥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12所高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岭南大学)。

  内地与上述12所香港高校已经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普通高校。

 

二、申报原则

  双方高校院系以自愿为原则开展合作项目并申报资助,项目要体现“平等合作,互利共赢,长短结合,共同发展”的精神。

  本批申报项目须在2016年内执行完毕。

 

三、资助方式及资助内容:

  1.教育部通过向内地高校提供项目补助的办法向香港高校来内地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含)以上的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师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0)提供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香港本地学生可优先参与。

  资助项目可包括参加小学期课程(暑假)、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学术会议、论坛、教师讲学活动不在项目资助范围之内。
 

    项目资助安排如下表:

资助对象

项目时间

资助方式及内容

短期项目学生、教师

   3天到3个月之内

 包干形式 550//

长期项目学生、教师

  3个月到1学年(含)

教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交通补助等

         2.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针对长期项目,短期项目经费包干使用):

  (1)教学补助:含注册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等;

  (2)住宿费:接待交流项目师生住宿所需的费用;

  (3)生活费:向来校参加交流项目师生按月发放生活补助;

  (4)交通补助:向长期项目师生提供一次由深圳(或广州)到北京的往返车票(含机票)补助,最高补助额度1000元人民币,不足1000元据实报销;

  (5)香港高校办理师生来内地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医疗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自理。
 

四、申报要求

    1.请各学院与香港伙伴学校对口院系就具体项目内容和执行时间达成一致后,上报学校港澳台办公室,经校内审核后,向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2.请各学院根据项目活动制定相应项目预算,预算一经批准,学院须在总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

    3.项目批复后请各学院在项目实施前30天内向我办报送项目最终实施方案以及参与项目的香港师生信息,项目结束后10天内须将项目总结(照片、光盘等资料)、参加项目师生人员信息表(模板见附件)及费用结算报我办,教育部审核后下拨经费。

 

五、注意事项

    1.请各学院积极与香港高校沟通,提前准备好项目和方案,尽量避免时间紧、沟通少等原因造成的项目不够成熟等问题。如项目因故推迟或人数减少,需提前三周向教育部港澳台办说明原因,并发正式书面材料,并登记存档。

    2.项目获批后需先由各学院自行垫付费用,项目结束后提交项目总结及项目结算表后方可报销。

  请有意申请的学院于2015109日(周五)下午4点前将《项目申请书》交至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明德楼C306房间,同时将电子版发至ohmt@sdu.edu.cn

    联系人:焦强   64853  ohmt@sdu.edu.cn

 

六、宣讲通知

为使各学院更全面了解本项目的申报流程、交流项目组织经验,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定于2015925日上午9点至11点在中心校区知新楼第三讲学厅(A0413)召开项目宣讲会,欢迎各学院分管领导及外事秘书届时参加。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5921